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处罚办法(骆驼山煤矿)
为了进一步提升骆驼山煤矿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各施工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切实有效地执行安全监察工作,杜绝习惯性违章和多次发生的隐患,实现煤矿文明作业,安全生产,达到骆驼山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处罚办法适用于骆驼山煤矿各施工单位。
第二条 骆驼山煤矿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健环部。
第三条 本处罚办法以各施工单位违章的危害性、整改态度确定处罚金额。
第四条 本《办法》以日常安全检查,矿旬检和公司安监局巡检为依据。
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我矿下发的各项通知及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落实的,处300~5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新增添的施工队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接受三级安全培训,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七条 因饮酒工作时间内精神状态不好,其他原因导致工作人员在班上精力不集中,严重影响工作的,处以本人50~100元罚款。
第八条 工作面作业时没有戴安全帽,没有配备自救器、矿灯,处以本人50元罚款。
第九条 井下登、爬、座矿车、箕斗和放飞车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工作人员井下睡岗的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在施工前没有对施工人员落实《作业规程》,安全管理人员等没有相对应的资格证,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各施工队安全监察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所需的物资没有及时到位或以次充好,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没有成立安全应急预案小组和相对应的预案,没有安全内业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火工品管理
第十四条火工品管理按照《神华乌海能源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第四章 掘进管理
第十五条 掘进施工中绞车司机、耙矸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喷浆机司机、没有特殊作业证,处以本人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耙矸机出矸时,前方有其他工作人员,放炮前,迎头其他人员未撤出,操作人员启动设备时没有观察四周人员、环境就启动设备的,处以耙矸机司机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如:井壁四周有渗水,顶板有移动,煤层有呲呲声响,瓦斯探头超标报警,设备出现异常等,处以50元~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锚杆、锚索数量、间、排距不符合规程要求,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要求,处以当班20元/根的罚款。
第十九条 空顶距离超过规程要求,工作面有超规范要求的伞檐和活石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耙矸机或掘进机前后矸石、煤杂乱,不及时清理,巷道内文明生产差的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巷道内积水超过规范要求,粉尘超标处以30~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裸体巷道有超挖、欠挖情况,并且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20元~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掘进头前的地质水文资料不详细,煤层瓦斯含量赋存不确定,没有采取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井下照明差,光线不好,严重影响安全工作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五条 顶板破碎或易跨落,没有采取预注浆加固或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巷道内没有避灾路线或路线不正确、不全面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所需材料没有检验合格证等必须的证件,没有按设计要求定期做报实验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班工程质量验收没有严格落实,质量不达标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中的作业规程不科学、存在严重隐患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五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三十条 井下通风能力满足要求,各工作面风速、风量如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有测风旬报表。测风结果与实际不符或没有测风旬报表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风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如不符合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每缺一项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风筒吊挂整齐,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不允许无计划停风,出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没有备用风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风筒破损漏风要及时处理,处理不及时处以20--1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队故意损坏风筒或使风筒破损严重人员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随意拆除工作面正在使用的风筒,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工作,监控仪器、仪表要按规定定期维修校正,如有故障及时修理,修理不及时或不定期校正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各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按照要求悬挂在工作面,瓦斯探头超距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井上、下必须设消防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消防器材完好,否则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井下杜绝存放氧气和乙炔气等气瓶,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经项目部经理批准的安全措施,否则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水幕要覆盖巷道全断面,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所有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否则处以2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启防尘水幕,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巷道积尘未及时按照规定清理,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破坏防尘设施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未随身携带瓦斯检查仪,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对井下瓦斯进行检查,及时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出现瓦斯牌板填写不及时或与实际不符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账必须三对口,检查发现不对口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空报瓦斯、虚报瓦斯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临时停风地点未做到立即断电撤人,未设置栅栏、警示标志,处以 1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仪器必须保持完好,及时调校,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出现瓦斯超限现象及时报告调度室,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 机电管理
第五十九条 矿井必须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检查出不全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3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矿用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有MA标志。防爆电器入井前应三证齐全(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临时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路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及远程控制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2、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3、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性试验,且有试验记录,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4、井上、井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严格按《规程》第459条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0元罚款。
5、井下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矿井必须配备双光源矿灯,矿灯必须实行灯牌管理,并建立领用制度。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不符合要求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1、严禁采用铅包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2、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电缆钓钩悬挂,应有适当的弛度,使之能自由坠落,并确保高度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
3、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距离应大于100mm。
4、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禁封堵管口。
5、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的接电盒。芯线必须用齿形压线板(卡抓)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条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绞车说明书;
2.绞车总装配图;
3.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4.电器系统图;
5.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6.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7.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8.事故记录簿;
9.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10.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11.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条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空气压缩机
1、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并动作可靠,压力表要定期校验,并有自运行之日起完善的校验报告。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2、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60℃,并装有热温、断水、断油保护装置。
3、风包在地面时,应装置在阴凉处;风包上必须装置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设有检查孔,并应定期清理风包内的油垢。大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的压缩机压力做水压试验。
4、井下压风管路不得有漏风现象,在压风支管接口处必须装设截止阀。一处不合格扣施工单位100-200元,扣管路使用单位50-100元。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条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一条达不到规定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违法规定一项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矿车之间、矿车与勾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符合标准、不能自动脱落的连接装置和销子,严禁用异物代替,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负荷的拉力试验,要有试验报告。没有检测或检测记录不全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用不符合规定的联接装置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提升轨道上下口均应安设直通调度室的电话。采掘工作面的电话安装位置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没有装设电话或电话不完好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运输管理
第七十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施工单位,每一项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七十二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七十三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处以5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项目部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车场和各甩道口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小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绞车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项目部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处以200元罚款。 二、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对绞车司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2000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以5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巷道中的地滚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锯道板。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处以500元。
第八十四条 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信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中人车通讯信号机应灵敏可靠,有故障应及时停运检修。严禁在通讯信号机失效的情况下,强行走钩,否则,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副井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达不到要求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好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1年。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3个月。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处以100元罚款。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斜巷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凡无证上岗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不按规定跟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人员上下车时,严禁箕斗运行。否则,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九十条 人行车的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及把钩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否则,处以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未按规定做定期试验的斜巷人车禁止使用,处以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和及时上报《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处以200元罚款。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处以100元罚款。二、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罢绳。发现一处,处以100元罚款。三、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处以500元罚款。 四、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四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镫,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少于3.5个捻距,可以用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绳卡子固定,但数量不少于3个,钩头、马镫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五条 矿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处以500元罚款。二、运输时废弃保险绳而不用的,对挂钩工处以100元罚款。三、未按规定要求正确联结使用保险绳的,对挂钩工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六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运搬(输)对应建立自检机构并配置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的,处以500元罚款。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十七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施工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道挡、连锁安全门、挡拦连锁装置、扑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长度超过100m的斜巷要安装扑车器。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九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车长度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挡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矿井主要运输斜巷也可使用其他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失效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处以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以100元罚款。二、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道渣埋没轨枕三分之二。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三、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处以100元罚款。四、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未按规定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或标明参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小绞车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或挂在胸前,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对未持证上岗的小绞车司机及挂钩工(有证者),处以2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挂钩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柴油机车在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绞车向斜巷中裹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违反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八章 公共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员工未参加或未注意听班前会,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未完全更换工作服,或更换了化纤衣服,处以 50--100 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戴不防爆电子表入井,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带烟火入井,处以1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领用或未检查便携式瓦检仪完好,处以50--100 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接受入井检身,酒后入井,处以50--100 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井口检身员未进行入井检身,处以1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入井人员未进行入井登记,处以50元罚款。
第九章 地面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入施工场地,工人未穿工作装、未戴安全帽,处以2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械套丝戴手套操作,处以2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电气焊工在进行电焊和气割操作时,未佩带专用手套、焊帽或专用防护眼镜,未戴过滤式口罩,衣领袖口未全部扎紧,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气焊工使用焊、割炬粘有油污,各阀门不灵活、有漏气现象,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电气焊工使用的氧气、乙炔瓶,间距未保持在5米以上,且乙炔瓶未放置在作业地点的下风侧,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电气焊工在电焊、气割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未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未掌握一般安全用电知识,作业时未穿戴胶鞋和绝缘手套,电源开关箱没有有漏电保护器、闸刀,无接地,处以100罚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