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既兼顾了职工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又运用经济、行政、安全制约和激励机制等手段, 体现了奖优罚劣、奖罚对应的公正性、严肃性,制定此制度。
2、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3、奖励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在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4、惩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6)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 情节严重的。
(7)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扰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9)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或尘毒方面存在的隐患,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
(10)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 , 致使矿井技产后在安全或预防职业病方面经常受到威胁,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11)发现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惩处事故责任者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4)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5)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 , 又不及时报告的。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以及对肇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