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全矿机电设备的内部调拨权属机电动力部,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权私自处理,对外调拨或借用。
第二十二条:对外调拨设备一律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办理调拨手续。调拨设备资产值为:设备原值-已提折旧+设备增值额。调出、调入单位无权更改调拨通知单所列设备,调拨设备的全部配套附属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已增加固定资产值的库存配件,均随主机一并调拨。未增加固定资产值的库存配件按有价转让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租借的设备必须由机电动力部核实是停用闲置设备,并报主管矿长审查、矿长同意后,才能与租借双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费标准由经营管理部提供,包括设备的 基本折旧费、大修理提成和管理费。设备租用期间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检修(中、小修)、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设备用完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归还,并由机电动力部组织验收合格入库后,方可注销合同。设备如有损坏或部件丢失,由租用单位负责修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设备的领用,发放实行单据负责制。即:设备发放单位只有接到由机电动力部签发的“设备发放通知单”后,方可发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设备的领用,发放手续由各基层设备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无权代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领导代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领用前由各使用单位填写设备领用手册,机电动力部审批后,出具“设备发放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经机电动力部审批后需出库的设备均由机电队负责进行试运转(大型成套设备除外)。对于需入井的电气设备还必须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待一切合格后方可予以发放。
第二十八条:凡从机修车间领出的设备必须有“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部位及内容,检修人员;还应有“设备验收单”详细记载设备检修后的验收结果,无上述记录或内容填写不认真者,机电动力部拒绝发放设备。
第二十九条:更换设备,原则上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须经机电动力部同意在办理领用手续后24小时内必须交回更换下来的设备,以便及时检修备用。
第三十条:对于新出库的设备,由机电动力部会同库房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编号、登记后,方可发放。
第三十一条:设备领用后,领用及发放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在当天持各自的设备保管手册在机电动力部共同办理建、销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