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矿属各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备检修范围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年、季、月及大、中、小修计划,使设备的检修按规定周期进行,达到预防性检修的目的。
第五十条:设备检修前,必须做好设备的原始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技术状况(尤其是缺陷),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性能,精度参数,检修部位等;以备在下次检修中参考。
第五十一条:凡设备的检修属中修以上者,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为各单位专业主管人员。
第五十二条:每一工作地点工作结束后,设备一律升井检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点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动力部同意。
第五十三条:综采工作面的生产设备检修实行统筹安排超前强化检查和设备检修质量责任单三结合制度。每天要保证4—6小时的检修时间,交接班必须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每班对检修工必须定项目,定任务,定质量,检修班带班队长(技术队长)负责检修项目质量的监督及落实工作。设备检修后因检修质量不合格而影响生产或出现新故障,必须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四条:机电维修队应按要求检修足够数量的常用易损设备或部件(防爆开关,油包,立柱,减速箱等)以备用。
第五十五条:设备检修后,必须做好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并有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签字。作为设备以后检修时参考及处理事故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由机电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下月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检修所需材料计划报送机电动力部,由机电动力部审查汇总后下达到各检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