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设备检修后,实行矿,队两级重复验收制,即:首先由各队技术员(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情况进行验收,确认达到检修目的和检修质量要求后,通知机电动力部,由机电动力部组织人员复检,并在检修质量单上签字认可。
第五十九条:设备停产检修或大修理后,由机电动力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检修工和操作员共同参加质量检验,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检修记录”和“主要机电设备履历簿”内。
第六十条:机电设备检修后的验收标准为《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第六十一条:机电设备验收方法:
1)检查隐蔽部件的检修记录;
2)根据设备检修记录按标准对设备外露部件进行检测;
3)安全装置进行动作试验;
4)通过合理手段对设备(单机)进行空载试运转,观察其运转状况,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有条件带负荷试运转的设备必须带负荷试运转;
5)防爆电气设备要对其防爆指标进行详细检查。
第六十二条:电气设备入井前矿设备管理员会同领用单位技术员(设备管理员),两方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杜绝失爆电气设备入井。
第六十三条: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检修标准考核,按规定程序验收,并对检修设备做出效果评价(将验收结果,遗留问题记录在案),作为以后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的参考和依据。
第六十四条: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试运转或出库使用,若使用或试运转设备造成的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