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凡造成设备损坏或由于设备原因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的时间达到《设备管理规程》规定的均属于机电事故,必须严格进行分析追查。
第八十三条:对发生的各类机电设备事故,由机电动力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
第八十四条:对发生的各类机电设备事故应按以下步骤进行调查分析:
1)接到事故通知,1小时之内必须到达现场(部室、队、班)详细检查事故现场,准确记录事故损失影响范围判断事故性质;
2)组织设备操作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调查;
3)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4)按有关规定及制度进行处理;
5)根据原因分析,由机电动力部制定详细、周密、操作方便的防范措施,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
6)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之内通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十五条:对于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及调查都必须有事故报告,并由机电动力部存档,以便计算各单位的机电事故率。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在设备日常维护当中,对设备所出现的故障都应分析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八十七条:凡因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人为因素导致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者,除严格按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其单位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