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机电设备的改造、更新,由机电动力部根据现有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矿井发展规划在上年10月前提交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核,经矿长批准后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机电管理中心批准。
第八十九条:一般设备的改造计划,由机电动力部提出方案,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对于主要设备的改造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论证,经矿长审批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机电管理中心批准。
第九十条:设备改造所需费用比购置新设备要少,经济上要合理。
第九十一条:设备的技术改造,要结合设备的大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费的70%时,费用从大修理资金中提取。若超过时,应列入设备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费中安排解决。
第九十二条: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费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三条:设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的,维护费用高或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
第九十四条:机电设备符合下列情况需更新的,机电动力部提出设备更新申请,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经矿长批准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机电管理中心。
1、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的老、旧设备;
2、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虽可继续使用,但市场上出现更先进,经济上合理可以取代的设备;
3、通过修理虽能达到一定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超过重新购置价格80%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5、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第九十五条:对于更换下来的设备,要报矿领导及时进行处理,短期内不能处理者必须交回库房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卸设备零、部件,违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