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报废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上报机电动力部逐级进行审批。必须由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及财务等部门成立鉴定小组提出设备报废意见,具体办法按《煤矿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可利用的零、部件折价入帐,入库保管;无使用价值的作废料处理。
第九十八条:设备报废要结合设备的清查,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
第九十九条:报废设备根据凭证及时消除台帐和财务帐号的资产登记冲减设备原值,原有资产编号不得重新使用。
第一○○条:报废设备的残值和变价收入,必须用于设备改造、更新的专项基金。
第一○一条:对于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不包括备用、季节性用、大修理等原因而暂时停用的设备),都要进行封存保管。
第一○二条:设备封存前必须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审查,并填写“设备技术鉴定书”,经矿长审批后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第一○三条:封存的设备必须是完好的,损坏或缺零部件的设备,必须先修好后再进行封存保管。
第一○四条:设备的封存和启用必须办理正式审批手续,最短封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五条:设备自批准封存的次月起停止提设备折旧,自批准启用的次月起计提设备折旧。对于封存不及时而造成设备损失或零部件丢失的单位,要追究其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