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条:为了加强矿井高、低压电缆的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可靠,全矿电缆由机电动力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支取。
第一○七条:机电动力部根据施工设计和生产计划安排进行合理调配,新电缆到货后,供应部及时通知机电动力部进行验收,并造册登记。
第一○八条:需要电缆的单位必须由单位设备管理员到机电动力部办理领用手续,建立帐卡并出具:“发放通知单”方可领用。
第一○九条:电缆用完拆除后,由使用单位将电缆回收交库(基层单位材料库房不得存放10mm2及以上的电缆)回交单位只有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回收验收单”方可办理销帐手续。
第一一○条:使用电缆的电压要和实际电压相符,严禁不同电压等级电缆互相替代。电缆的敷设、悬挂、盘放、连接必须符合要求,不准压埋受挤、水浸、拖地及超载运行,不准作扶手、拉绳使用。
第一一一条:高、低压电缆的日常检修由机电动力部负责安排,新电缆和检修后的电缆,都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定,高压电缆要做直流耐压及泄漏电流的测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一二条:对于私自偷卖或故意损坏电缆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 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