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一般规定
第一七二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利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七三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一七四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副矿长,机电动力部有分管设备的组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区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一七五条:机电动力部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动力部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一七六条: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动力部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机电动力部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动力部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一七七条:机电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动力部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队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②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一七八条:机电动力部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副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一七九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部负责通知机电动力部、企管科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动力部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部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部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一八○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一八一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动力部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动力部办理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③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一八二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一八三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一八四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一八五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一八六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动力部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④设备后期管理
第一八七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动力部提出报告,机电动力部汇同生产技术部研究解决。
3、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0-60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动力部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动力部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动力部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一八八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一八九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动力部,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一九○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一九一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动力部应汇同安健环部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一九二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㈠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㈡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动力部申请,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一九三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动力部及生产技术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动力部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溜子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动力部负责。
第一九四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设备组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安健环部、机电副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一九五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动力部送交竣工报告,机电动力部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一九六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㈠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动力部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㈡验收后,机电动力部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㈢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㈣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技术部、安健环部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一九七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㈠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动力部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副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后方可出矿。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组汇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动力部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㈡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㈢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一九八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动力部、经营管理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第一九九条: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第二○○条: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同机电动力部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一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㈠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200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条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动力部负责维护及回收。
㈡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㈢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临时安排。
㈣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㈤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机电动力部设备库,由机电动力部开接收单,交设备组。由设备组、使用单位共同验收,设备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二条:设备的内外调拔与外借
㈠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动力部设备组协调办理。
㈡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拔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㈢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动力部、经营管理部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租金。
⑤设备目标管理
第二○三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稳定“90.5.1”目标,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维护班长、各项分管机电的区长、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1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井下杜绝失爆设备,出现失爆按《机电运输管理处罚办法》执行;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二○四条: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⑥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二○五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动力部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二○六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造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