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七○条:机电设备的奖惩遵循重奖重罚的原则。
第三七一条::矿每半年要开展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机电设备达到或超过以下管理水平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矿属各基层单位设备“三率”达到质量标准化特级要求的。
2、积极主动的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良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七二条:每年年终矿上将对设备管理的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及个人进行一次奖励。
第三七三条:对于能积极举报造成设备损坏的人和事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
第三七四条:在设备评优活动中,设备“三率”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七五条:设备损坏赔偿原则:
1)凡在搬运、使用、检修、回收等设备管理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损坏的设备(部件),必须进行赔偿。
2)设备(部件)被损坏后,由机电动力部组织调查核实,出具“设备损坏赔偿通知单”财务部门负责扣赔。
3)大型及专用设备设施损坏后,必须由机电副总、机电动力部、安检科、检修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参加调查。核实及定性,并作出处理决定。
4)被损坏的设备(部件)其赔偿价值为计划价。
第三七六条:凡因下列原因之一损坏机电设备(部件),均按以上原则由当事人进行赔偿外,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罚款50—5000元,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损坏设备(部件)的;
2)凡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因绑扎,装卸方法不规范,损坏设备(部件)的;
3)凡在安装、检修过程中未按检修工艺或安装标准进行,造成设备(部件)损坏的;
4)因巡回检查及日常维护不到位,使设备长时带病运行,而损坏设备(部件)的;
5)未按设备润滑紧固制度,在日常检修工作中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润滑紧固,造成设备磨损严重及损坏的;
6)因故意打、砸、摔等行为造成设备损坏的;
7)凡因操作工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过载而损坏设备的。
第三七七条:对于重要环节的关键设备或大型设备(部件)损坏后,由机电动力部组织严格按照机电设备事故分析追查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赔偿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三七八条:经检修过的设备,在投入使用时还未达到使用周期而提前损坏影响生产,经机电动力部检查确属检修质量问题的要对检修人员及质量验收人员各罚款100元,并追究有关经济管理责任。
第三七九条:对于诸如综采工作面设备及固定设备、设施、管路、缆线在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而造成不合格工程的不予支付该单项工程安装费,要求重新安装并根据延期时间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三八○条:对于临时安装的设备、设施、管路、缆线如不符合标准除要求重新安装外还要扣除相应经济处罚。
第三八一条:在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入库过程中,使质量不合格的配件、材料进入生产环节影响矿井正常生产者,除限期退货外,对相关人员一般情况处以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加倍处罚,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属失职、渎职的要调离岗位或下岗。
第三八二条:机电管理人员对于各生产环节设备严重带病运转现象有权制止,并要对该单位的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人员罚款50—200元。
第三八三条:对发生的机电运输事故严格按照《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及《安全奖惩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典型事故由机电动力部依据事故情节、事故原因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八四条:要逐步制定岗位(司机)工种综合考核办法,实行积分制管理,把设备管理责任的落实与其收入联系起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八五条:其它存在安全隐患、设备损坏等情况的处罚:
1、每处失爆罚责任单位3000元。矿领导或上级单位检查出来的失爆,除遵照以上罚款外,同时对机电动力部的进行处罚。
2、严禁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机电设备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发生机电事故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及机电动力部汇报,隐瞒不报罚该单位500—1000元,机电主管部门对所有机电事故进行单独记录。
4、各单位不得私自库存机电设备及物资(消耗品除外),不使用或回收上来的设备、物资应及时交回机电库房,否则一次罚款200—1000元。
5、各单位交回的物资必须完好无损(电缆做头的30CM除外),一旦发现设备损坏或不完整。除按原值赔偿外,还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6、电缆要求按规定标准悬挂整齐,不得拖地、埋压、泡在水中,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款150元。
7、设备使用达不到文明生产要求,罚款100—500元。
8、井下设备过期不回收,每台(件)罚20—500元。
9、各区队(车间)配件严禁外流,凡发现私自为矿以外单位提供配件者,根据情节罚款500—3000元,并报矿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