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检查制度
1、瓦检员入井前,必须检查仪器的药品是否失效,光路、气路是否完好。入井后,在进风大巷新鲜风流处,清洗气室并进行仪器的调零工作。
2、矿井瓦斯检查次数规定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备用工作面、机电峒室、临时停工地点和其它须检查瓦斯的地点,除特殊要求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回采工作面每次检查点为:工作面进风、工作面、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含量的最高点;掘进工作面每次检查点为:工作面迎头、回风、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风流中瓦斯含量的最高点;备用工作面、峒室、临时停工地点和其它须检查瓦斯的地点,都必须是风流中瓦斯含量的最高点。
每一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备用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瓦斯牌板必须能反映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最高浓度情况及检查时间。
当班瓦检员都必须将每次检查的瓦斯含量值,清楚地记人手册,并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瓦检员要将瓦斯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人员。
3、采掘工作面,每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专职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包括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风流)、工作面、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工作面瓦斯尾巷及通风队安排的本工作面范围内的其它地点的瓦斯浓度,不准出现带点检查现象。瓦检员不在场,不得作业,瓦检员离开检查区汇报必须向当班班长打招呼,并交待注意事项。
4、通风队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涌出情况,划分瓦斯检查区,确定瓦斯检查人员,规定检查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并据此制定检查区域的瓦检员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对瓦检员的工作,通风调度员应按巡回图表进行调度,检查人员应按巡回图表进行检查。
附瓦检员巡回检查表
班 次
到队时间
交接班地点
汇报时间
检查时间
交班时间
夜 班
23:00
瓦斯牌板处
00:50-01:20
03: 50-04:20
07:20-07:50
00:10-00:40
03: 10-03:40
06:40-07:10
08:00
早 班
07:00
瓦斯牌板处
08:50-09:20
11:50-12:20
15:20-16:50
08:10-08:40
11:10-11:40
14:40-15:10
16:00
中 班
15:00
瓦斯牌板处
16:50-17:20
19:50-20:20
23:20-23:50
16:10-16:40
19:10-19:40
22:40-23:10
24:00
5、瓦检员每检查一个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及时填写记录,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每班按规定时间向通风值班调度汇报,做到手册、牌板、调度记录“三对口”。
6、瓦检员负责监视本人检查区域中的瓦斯监测装置的工作状态。每班对传感器显示的数字,用光学瓦检器校对三次,记录三次,瓦检员在班中汇报时要汇报传感器工作情况。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未经瓦检员检查,不得施工作业。
放炮员入井工作,必须携带“三人联锁放炮”记录手册,放炮员每次放炮前必须经瓦检员、安检员检查工作面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如可以放炮,放炮员必须让瓦检员和班组长在“三人联锁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名。
8、通风队值班领导、瓦检班长上岗工作要认真检查瓦检员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严防脱岗、漏检、假报数字和用不完好的、不合格的仪器检查瓦斯。凡通风部门的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瓦检员的合格证、检查记录和所携带的检查仪器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帮助瓦检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妥善处理。
9、如果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发生变化,或出现局部瓦斯积聚,上隅角瓦斯增大等情况时,必要时要停止工作面的生产。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入井后,必须与自己所负责工作面的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班。
2、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要相互在记录本上进行签字。
3、指定地点要悬挂接班记录牌板,牌板上要设计有交接班人员签名处和交接班时间记录处,交接班人姓名、时间、地区要详细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4、接班瓦斯检查员要详细听取交班人对于工作面详细的汇报,包括瓦斯情况,工作面的施工情况等。
5、如果工作面出现上隅角瓦斯增大,局部瓦斯积聚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包括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措施等都应详细交接清楚。
6、如果工作面正好赶上放炮时,必须在工作面进行交接班。 三、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斯报表、局部通风报表,由通风队填报,测尘报表由灭尘队填报,每月上报煤矿的“一通三防”报表由通风队填报。
2、“一通三防”报表的审批程序为:
(1)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由通风调度填报,由通风队长审阅,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2)通风旬报表每旬由测风员填报,由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审阅,报总工程师审批送通风队。
(3)粉尘测定报表由灭尘队技术员填报,由灭尘队长审阅,报总工程师审批,送通风队。
(4)监测日报,由监测室值班打印填报,由通风队长审阅后,送矿长、总工程师审批。
3、“一通三防”月、季报表由通风队填写,报总工程师审批,然后上报煤矿生产技术科。
4、“一通三防”各类报表必须以原始数据为依据,填写清楚,真实可靠,不得随意篡改和填报假数据。
5、“一通三防”各类报表审批签字后,通风队应留有一份存档备查。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凡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的工作地点,都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
2、排放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阅批准。
3、批准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队负责贯彻并落实到人,签字备查。
4、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必须要切断电源,撤出全部人员并设警戒。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实施,排放时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7、排放瓦斯工作结束,通风队必须及时向煤矿调度室汇报。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煤矿统一领导,通风队协作进行。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通风队选派数名有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测风员和瓦检员担负。
4、每年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本年度的7至8月份进行。
5、测定地点应选在测风站内,如果测点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测定用的仪表必须校正准确,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
6、参数测定整理后,编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上报煤矿总工程师、矿长。
7、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批复前,仍按照上年度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瓦斯管理。 六、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炮采、炮掘工作面及其它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填写“三人联锁放炮”手册。“一炮三检”制度是: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爆破。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3、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在放炮员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全面检查工作地点的有害气体含量、风量、风筒、炮泥装填长度、水炮泥的使用、煤尘、支护和电气设备防爆等情况,确认都符合规程要求,方可通知班组长、放炮员放炮。
4、没有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6、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采煤工作面,采用分打、分装、分放的,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放炮必须采用正向起爆。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灭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洒水灭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9、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装配引药时,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25、326条规定。
10、炮眼封填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眼清理、装药及炮眼深度、封泥长度、最小抵抗线等,必须符合《规程》第328、329条的规定。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然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11、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破管放炮或放糊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必须放炮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还必须符合《规程》第330条规定。
12、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内的巷道,都必须洒水灭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空)顶距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
(3)放炮地点20m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放炮员必须告诉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3、放炮前,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进行警戒,警戒线外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14、放炮母线和连接线、放炮器、放炮器把手、钥匙、脚线的连接等必须符合《规程》第334、338、339条的规定。
15、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直线段巷道中为75m,拐弯巷道中为50m。
16、放炮后,瓦检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7、处理瞎炮必须遵守《规程》第341、342条规定。
18、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9、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放炮。
20、上述未尽内容执行《规程》第315——346条规定。
七、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