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的一切工作。
下一篇:矸石山管理制度(骆驼山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