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掘工作面和峒室的供风量必须满足《规程》规定,各巷道的风速符合《规程》要求,否则发现一次罚通风队500元。
2、施工单位施工巷道前,未按作业规程施工,形成盲巷罚施工单位1000元。
3、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未按规程制定安全措施,不通知有关单位私自贯通,除追究责任外,罚施工单位1500元。
4、井下不得从事焊接、明火放炮作业。如必须实施,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5、局部通风机必须按通风队的要求安设,严禁发生循环风。没有按通风队指定安设地点进行安设风机,造成循环风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6、局部通风机由瓦检员代看,要保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7、局部通风机的设施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并安设消音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元。损坏消音器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8、通风队要加强风筒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每缺一米罚通风队20元,风筒必须按要求吊挂联接,破口要及时修补,每发现一处破口或花接,罚通风队20元,损坏风筒者,视情节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9、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如发现随意甩掉或不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追究使用单位领导责任。
10、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现象。若经发现,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通风队500元。如明知有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对其单位罚款2000元。
11、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不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通风队500元。瓦检员脱岗,一律开除。
12、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放炮制度,并且必须有瓦检员在场,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罚通风队100元。如瓦检员不在影响施工进度,损失由通风队补偿。
13、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凡发现不按规定排放,对责任者给予处分并罚通风队500元。
14、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种类、材料、施工地点,质量必须要符合矿井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通风队200元。
15、未经有关矿领导同意,擅自打开密闭、风桥,破坏调节风窗、风门等通风设施者,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造成风流严重短路或瓦斯超限等情况,罚责任单位2000元。
16、风门不得随意同时敞开,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100元,若风门被撞坏,罚运料单位1000元,各峒室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堵塞,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17、井下密闭、调节风窗前、风门前或两道风门之间,不得有杂物堆积,否则罚管辖单位100元,并限期处理。
18、凡发生无计划停风停电事故,由机电矿长、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追查。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
19、入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班组长不佩戴便携式报警仪,每发现一次罚负责人100元,入井带烟火的经查出给予开除,井口附近20米以内吸烟者罚款50元。
20、井下峒室风窗不得随意堵塞,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21、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执行人工停电措施,切断工作及其回风流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否则不准放炮。若发现不执行此规定,罚施工单位500元。
22、工作面必须采用正向装药,否则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
23、放炮母线不准有裸露线接头,放炮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
24、监测计算机及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要灵敏可靠。若瓦斯浓度达到报警点或断电点而未报警或断电罚通风队200元。
25、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吊挂的罚通风队100元。
26、各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传感器和信号电缆,否则由单位照价赔偿,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