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