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骆驼山煤矿党委(以下简称党委)是本企业的领导核心,行使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为了实现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本企业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目标及措施;
2、研究企业发展态势,制定远景规划、阶段性规划以及主要生产经营指标;
3、研究决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问题;
4、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5、研究决定临时中心工作。
(二)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领导重要讲话和本企业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纪委、工会、团委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六)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
(七)对企业重大机构设置、撤并作出决定。
(八)讨论决定企业重大工业先进典型的确立以及宣传、学习等重要事项;决定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对本企业推选的各类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做好政治审核、把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企业党代表大会。
(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到席党委会议。
第九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必须按干部工作程序办理,严格坚持标准,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工部负责催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工部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
第十三第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议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十七条对应该保秘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党委。
第十九条各基层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
度。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