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各参建单位施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通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站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日常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调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