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补充技术措施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对会审资料进行整理存档。未经会审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按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查记录以及设备、材料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整理存档,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移交建设单位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结合监理投标文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现场质量负责。存在隐蔽工程时须及时记录并跟踪处理,并做到隐蔽工程资料真实、齐全。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组织每月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应的内业资料,无内业资料或内业资料不全时不应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