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由于设计问题造成工程延误及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及时对设计失误做出变更及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