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机构配备不健全,或当班无质检员或验收员时,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当班质检员或验收员不能履行职责,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不进行处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立即停工整顿,并处罚金1000元。沿用、套用作业规程,内容不齐全,审批、贯彻手续不齐全,责令重新修改补充完整后上报,并处罚金200元。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一经发现,要求立即返工处理,并处罚金2000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所属工程施工地点工作面后50m范围内未按照文明施工要求施工者,每发现一处则处以罚金50元。
第四十二条 进场的物资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或不能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更换。并处于罚金5000元。
第四十三条 作业场所未悬挂三图一表的,处罚金200元。三图一表不规范或不符合现场实际的,处罚金100元。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隐蔽的,处以罚金500元。施工单位所做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不全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于罚款,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备案并提交神华集团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对每批次进场原材料的质量及规格进行监督并组织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备案在册。如因监督不到位而造成不合格原材料入场或不合格原材料用于施工及相关内业资料不全时,每发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罚金500元。
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并结合监理投标文件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可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于应当采取旁站而未采取的,视情况给予监理2000到5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勒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备案并上报神华集团备案。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执行相关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