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上级部门及矿领导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可调整计划指标,但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1、计划指标的调整,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归口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经营部审核后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2、调整年度计划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季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调整月度计划应提前十天申请。
3、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及成本定额,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4、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到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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