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山煤矿内部治安、物资管理奖惩暂行办法(骆驼山煤矿)
为了加强骆驼山煤矿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矿区治安秩序,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确保我矿财产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物资管理,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骆驼山煤矿所属单位。
一、贯彻落实领导责任制,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队(车间、部室)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的责任人。日常工作由保卫科负责。要严格管理制度,加强预防工作,堵塞犯罪漏洞,对内部员工出现的盗窃、拿摸行为要做到,一不袒护,二不说情,严肃处理。对单位发生财物被盗丢失隐瞒不报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各基层单位要加强人、财、物的管理。逐步实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目标。
三、各单位要做好单位内部“三类”人员(即: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刑事解教人员)、轻微违法行为人的帮助教育、转化工作。及时调解员工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容易激化矛盾的事件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消除矛盾、保障安全。
四、保卫部门要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各区队(车间、部室)的实际情况,对领导机关、要害及重点防火地点、炸药库、油库、物资库;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电脑、广播影像器材、精密仪器等贵重物品;井下大型生产设备、地面原煤、精煤堆放点、办公楼、公寓楼、联合建筑、班中餐食堂等内部治安复杂场所,进行管理监督与检查,并相应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五、盗窃打击处理的对象:
1、盗窃成材木料、钢材、电缆、生产设备、配件等各种材料的。
2、利用工作之便,拿摸生产设备、配件材料的。
3、工作失职,造成财物被盗、丢失或里应外和作案的。
4、非法收购、销赃的。
5、袒护盗窃、替拿摸人员说情的。
6、利用权力把公物私送他人的。
六、盗窃行为的处分、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留用)
2、经济处罚:内部罚款、降级。
3、赔偿。赔偿额为损失的全部,特殊情况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原值的30%。一次偿付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偿付,但不得超过一年。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单位,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4、单位内部发生重特大案件,当年不允许评文明单位、先进党支部、先进集体。
七、对领导不重视、单位疏于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的,对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分别处罚200元至5000元。
1、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多次发生各类案件、重复案件、各种事故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检查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3、违反要害部位、危爆物品和消防管理规定经检查通知后不立即整改的。
4、因失职造成单位贵重物品、重要设备零(部)件丢失、损坏的。
5、对内部矛盾纠纷问题回避拖延或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问题扩大的。
6、对单位内部“三类”人员帮助教育、转化工作不重视,致使帮教监督考察工作不落实,造成脱管、漏管、失控,造成帮教对象、监改人员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
八、凡发生盗窃、拿摸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人,除从重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盗窃矿区井下井上各种物资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破坏矿区井下井上设备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破坏安全文化宣传设施的,处以直接责任人赔偿原物价的3-5倍。
十二、凡本矿所有的物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租赁、转让、据为己有,管理物资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保管好所管物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保管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将管理的物资租赁、转让、据为己有或私自倒卖的;
2、将管理的物资丢失、被盗的;
3、对贵重物品、重要设备等管理不善,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三、矿内所有物资均属本矿所有,严禁基层单位擅自变卖废旧物品,需要处理的废旧物品,经矿领导批准同意,由有关部门清查后统一办理。单位擅自出售的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追缴不当得利。
十四、为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和盗窃矿区物资行为,鼓励员工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并对举报人姓名保密。
十五、凡违反本办法的集体、个人由矿保卫科执行处罚,人力资源部扣除,矿内执行行政处理。
十六、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队(车间)和个人给予奖励:
1、全年未发生各类案件、重特大事故或经努力使各类案件明显减少的单位。
2、对员工进行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纪教育、帮教、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3、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4、开展法制教育,综合治理、帮助教育后进青年,疏导、减少、消除矛盾纠纷,确有明显成效的单位。
5、勇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员工个人。
6、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有立功行为的个人。
7、对内部物资管理表现好的单位、个人。
8、为单位截获财物、挽回损失成绩显著的个人。
十七、奖励标准:
1、年终由矿组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奖励1000元;得分80—90分不奖不罚。
2、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矿将另行给予表彰和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