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度员、监控员上班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100元。
2、调度员、监控员工作期间擅自脱岗者,视情节每次罚款100~500元。
3、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视情节处罚100~500元。
4、调度员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少一次罚款100元。
5、调度记录(包括生产日报表、公司报表、场存报表等相关调度记录)发生错误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6、严禁值班人员在工作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罚款300元,严重失职者,调离岗位。
7、调度室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当班未处理完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8、认真做好上级或本矿对安全生产的指示、通知、通报的接收、汇报和传达工作,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不得延误。否则,每出现一次失误,处罚责任人100元。
9、当矿井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时,要及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并做好事故记录。否则出现失误,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0、监控值班人员未坚守工作岗位,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200元。
11、各系统出现故障后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2、监控值班人员要及时填写及录入煤炭数字化平台各项记录,发现一次不上传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
13、值班人员不可私自更改上传电脑的IP地址,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4、应急广播系统出现故障后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5、应急广播系统出现断电后,监控值班人员不及时联系送电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6、遇到突发事件或接到上级指令要求井下立即撤人的,值班人未用应急广播系统喊话的,罚款500元。
17、计量计重系统保证完好,摄像头图像不清晰或者传输不正常,发现一次不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
18、监控值班人员未及时查询GPS车辆轨迹的,或者出现车辆报警未及时通知调度发运站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9、值班人员要对所有当班记录填写完善,出现一次漏填的,罚款200元。
20、值班人员睡岗、脱岗严重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重复出现待岗处理或调离岗位。
21、系统维护人员未尽到巡查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视情节处罚200~500元。
22、系统维护人员在接到系统发生故障通知后,未及时排除隐患,导致系统2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3、系统维护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风、瓦斯电闭锁实验的,发现一次,维护人员每人处罚300元。
24、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2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200元罚款。
25、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他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否则出现违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26、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工作不及时完成,或者置之不理推诿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7、井下设备出现失爆,对设备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28、调度室任何人员上班期间中午、晚上不得饮酒,做到随时待命,凡是影响工作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待岗或调离岗位。
29、如果有人故意破坏系统设备、传输线路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0、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人员定位卡才能入井,发现不带卡的人,对本人一次罚款2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31、人员定位卡不允许更换佩带,一经发现给双方各处罚2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32、人员未入井却弄虚作假,把人员定位卡让别人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罚款200元,本人罚款300元。
33、工业视频系统在井下各工作面、皮带机头、变电所、库房等地点安装的摄像头,所在部门负有监护责任,凡丢失或者损坏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34、各施工单位不及时向调度汇报工作进度,或者隐瞒、谎报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35、严禁闲杂人员在调度监控室内逗留,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36、人员定位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调度室,并进行补卡,丢失或损坏的卡,按原价赔偿(200元)。
37、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调度会,调度会前要将前一天调度会矿领导安排布置的工作完成情况,逐一详实的向调度室反馈清楚,不得弄虚作假、谎报和不报,否则,每出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无故不开调度会者罚款200元。
38、调度室人员向各单位调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时,各单位接电话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推诿扯皮。否则,每出现一次处罚当事责任人200元。
39、(1)安全监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对调度室或责任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①未按规定上齐安全监控装置或装置安设不到位;
②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通风检测仪器仪表;
③安全监控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校验,传感器不按规定进行调校,显示不准确或不能正常工作;
(2)局部通风未实现风电和瓦斯闭锁,或因维护不到位导致风电瓦斯闭锁装置控制功能不可靠,根据情节给予单位1000~5000元处罚,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3)连采机未安设机载瓦斯断电仪或断电仪工作不正常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2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4)井下监测设备存在失爆、鸡爪子、明接头或其他不完好情况,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处以单位5000元/处罚款,处以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5)对损坏安全监控设备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损坏设备价值一倍到两倍的罚款;处以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6)对造成主通讯线传输故障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7)故意损坏监控设备或破坏传输线路者,应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对单位或个人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8)不经调度部门批准,随意停送安全监控设备电源,或不经调度部门同意私自甩开安全监控设备电源者,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9)对于送电不及时造成监控设备停电2小时以上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
(10)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监控设备,把传感器放到新鲜风流中或调低显示值等人为导致传感器不能正常监测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安监站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施工单位私自在被控开关内甩开风电瓦斯闭锁控制线或改变控制线路,导致风电瓦斯闭锁不起作用者,根据情节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安监站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2)未按规定时间安设或回收监控装置或缆线,根据情节处以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13)造成通讯线路损坏,信号无法传输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
40、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必须按标准正确悬挂,使用部门必须保证其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300元。如果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41、传感器使用部门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控监测设备的保护。如果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控线缆、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当班队长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损毁的,由责任单位原价赔偿。
42、相关部门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的通讯线缆、设备设施等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线缆途径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部门当班人员负责对通讯线缆的管理,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电话机和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线缆等。否则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并由责任部门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43、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线缆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并盘放整齐,禁止为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通讯线缆,否则视情节严重性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44、通讯系统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2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1) 造成系统电缆、设备受损,影响正常运行、使用。
(2) 非维护人员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电话或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使用的;将配发的电话转借他人使用。
(3) 电话丢失不按规定向调度室领取新电话的使用人员。
(4) 使用人员调离或调整工作岗位,不按规定主动交回或提出变更权限的申请。
(5) 未经批准切断控制器电源。
45、为了延长井下电话的使用寿命,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1)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自改变或拆除通讯线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2) 电话线走向及挂线地点不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整改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3) 井下电话不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移动(掘进面除外),损坏后要及时汇报,不经允许不得私自修理。如因不正常使用导致电话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责任人500元。
(4) 常使用的电话,不得摔打敲击,应轻按轻挂。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5) 电话损坏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回收,妥善保管,应在24小时内接通,否则罚维护人员300元。
(6) 电话线及电话若是人为损坏,其配件、材料费用由损坏单位负担。
46、造成系统电缆、设备受损、影响正常运行的处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1000元罚款。
47、入井作业人员、车辆在入井等作业时不按照规定携带人员定位卡、无卡入井,一人多卡入井者处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48、进入限制区域、将配发的人员定位卡转借他人或携带他人人员定位卡入井作业者处1000元罚款。
49、随意按动人员定位卡呼叫功能处罚100元。
50、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人员定位卡或维护不到位影响位置信息上传者处200元罚款。
51、伪造、偷换、隐匿瞒报或多报考勤数据者处500元罚款。
52、井口检身房工作人员漏检,出现入井人员或车辆司机不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的,处罚当班检身员200元。
53、未经批准切断监控分站电源的,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
54、设备维护不到位,设备存在不完好或失爆现象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5、设备出现故障,无特殊原因,但在规定8小时内不能修复的,根据情节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6、不按照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巡检维护,质量标准化水平低,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7、佩戴人员丢失人员定位卡的,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58、私自拆卸或者毁坏人员定位卡者,处500元罚款。
59、不按规定交回人员定位卡者,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