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拥有煤安标志,下井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试验记录。入井的设备(包括五小电器设备)要有防爆检查员填写的防爆合格证方能入井,凡未经许可入井的设备而入井使用的,有一台对设备使用单位队长罚款1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100元。使用单位通知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进行设备的入井验收而防爆检查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每发现一次给予防爆检查员罚款100元。
第二条、凡设备需要安装或搬迁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向机电科提报设备安装或搬迁申请,在接到机电科下发的安装或搬迁计划通知单后,方可作业。安装或搬迁完毕,需由安装或搬迁单位提出申请由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移交使用;经验收不合格者由机电科下发《整改通知单》给安装或搬迁单位限期整改移交,凡未按要求整改的罚安装或搬迁单位负责人500元,如仍不整改的,每天递增罚款100元。若机电科未及时组织验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条、设备的安装和接线等工艺,必须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有不符合的由机电科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一处不进行整改的罚包机人100元,罚分管机电副队长及机电技术员100元。设备出现一台(处)失爆的,罚包机人500元、罚分管机电副队长及机电技术员200元、罚主管队长(科长)100元。
第四条、接地保护装置每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者,罚包机人、机电副队长各100元。
第五条、每台设备必须上架,多台设备必须摆放整齐(保持后端盖在一个平面上),有一台不上架罚包机人100元、机电副队长50元,有一处不整齐罚包机人100元、机电副队长50元。
第六条、每台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淋水,发现一台设备不卫生或有淋水现象罚包机人和岗位工各100元、罚分管机电副队长及机电技术员50元。
第七条、设备防爆面及转动部位,每月(或每次拆装后)换一次防锈油,并有换油记录;若未按规定换油,有一台设备罚包机人(或拆装人员)100元、罚分管机电副队长及机电技术员50元。
第八条、电器设备应采用相应等级的电压,电气保护必须整定正确,齐全可靠,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每月(或每次搬迁重新安装后)必须检查校验一次,做好记录,且供电系统图、设备责任牌与开关三者的整定必须一致,供电系统图应有审核签字,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包机人100元、分管机电副队长及机电技术员50元。
第九条、移变、煤电钻(或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器的各项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不得甩掉或短接,如发现甩掉或短接保护一次罚包机人200元,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十条、未按规定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或甩掉不用的,罚相关直接责任人500元、罚分管机电副队长及机电技术员200元、罚主管队长(科长)100元。
第十一条、每台设备(含五小电器)必须吊挂设备责任牌,并且填写准确清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包机人100元、机电副队长50元。
第十二条、所有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台台完好,有一台不完好,罚包机人和岗位工各100元。
第十三条、设备开关集中在配电点进行集中管理,配电点100米以外不允许安装单台的配电开关,(排水用的QJZ-30开关除外)因工作条件所限,确实需要安装单台配电开关时,需到机电科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安装。有一台不符合要求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罚分管机电副队长及机电技术员各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