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设备应按预防性检修计划和周期性检修计划进行检修,凡未按计划执行或未按时完成而没特殊理由的罚机电副队长300元、队长200元。
第二条、凡通知送修的设备,2日内不送修的,每一台一天罚机电副队长100元。送修的设备必须由送修单位、承修单位、机电科三方清点好设备状况填写设备送修单并签字,送修单一式两份,送修单位、承修单位各留一份,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并不予结算维修费用。
第三条、承修单位在接到设备的送修单按计划组织专人检修(急用的应立即组织人抢修),检修完毕后通知送修单位和机电科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不按规定执行者,一经发现,每一台罚相关责任人200元,并不予结算维修费用。
第四条、严禁设备使用单位拆解设备,如确属生产所需必须拆件必须由机电科和主管矿领导批准,但被拆的部件必须由拆解单位立即上报配件急需计划,在配件备齐3日内给予恢复正常,凡未按要求审批或未报计划进行拆解的,罚拆解单位机电副队长500元。
第五条、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修理设备所需更换的零部件,暂时交不上来的,最迟不得超过3天将旧件交回回收库。交回的零部件必须进行登记并归类存放,以便于及时组织维修,凡未按要求交回的,罚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200元,机电科专职人员因监督不力、登记不详实每次(件)罚款100元。
第六条、凡检修过的设备必须经机电科验收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非矿用设备应符合本行业设备完好标准,未达到完好标准应返工检修直至符合标准为止,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不予结算维修费用。
第七条、必须保证检修质量,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再次损坏,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并负责相关运输、装卸等一切费用问题,保修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八条、检修应做到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凡违反一项对检修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九条、机电科要对部分重要设备制定设备的点检制度和点检标准,制本单位设备点检表,做好日常点检和精密点检,无点检制度或点检标准的罚机电科技术员100元。
第十条、设备检修维护必须由检修维护人员适时如实地填写检修维护记录,记录应包括:检修内容、更换部件以及检修部位各零部件规格、型号及数量等。如未按要求填写记录的罚检修负责人200元、机电副队长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