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不再使用的设备必须立即回收送有关单位检修存库,未经机电科批准在井下存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凡接到回收通知单2天内不回收,罚其单位负责人300元,每逾期一天加罚100元。
第二条、使用中完好的设备回收时必须保证完好无损,零部件齐全,凡造成损坏或使零部件丢失,要照价进行赔偿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条、回收的设备及物资应由机电科验收,填写验收单,入库保管,需要送修的,按设备维修管理第三条执行。回收的设备及物资要分类摆放整齐,并挂牌标识状态。违反此项者,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条、设备物资出入库必须办理手续。保卫科对矿属单位和外单位的各种出入车辆应严格检查履行登记手续,凡装有物资的车辆,应得到调出单位和机电科的签证(出门证)方可放行,无出门证或与出门证不符的一律扣押。未经许可放行的要追究责任,视其情节罚款。
第五条、凡入库保管的设备和物资必须建立清册和台帐,每月向机电科上报,由机电科和供应站双方进行清点一次,做到帐物一致,若供应站未上报清册和台帐或出现帐物不符现象,罚责任人员500元。
第六条、胶带机的输送带必须100%回收,按原胶带长度成卷捆好,禁止随意割断或丢失,凡割断一个头罚款机电副队长300元;胶带机托辊、纵梁和H架要求100%回收,每丢失一组托辊罚款100元;其他附件回收率不低于95%。
第七条、各类电缆的回收率:固定电缆(包括综采移动电缆)达98%,16~35mm2应达到95%,6~10mm2应达到90%,其余种类的应达到85%以上。凡回收率低于规定的百分点,按其丢失材料原值进行罚款。
第八条、风筒和风帐(包括弯头)等的回收,禁止撕裂、割断,回收升井后应按排专人冲洗干净,晾晒后叠好交回库房保管。凡撕裂、割断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