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配件、材料采购,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由各区队机电技术员向机电科递交准确的配件材料需求计划,由机电科汇总审核,审核完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如遇特殊情况,应得到分管矿长批准后方可采购,未经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不予报销。未按规定日期报计划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未经批准单位私自采购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二条、各单位库存的配件、材料必须完好,合理保存,分类排放整齐,并有专人保管,定期保养,防止生锈。不得因管理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否则照价进行处罚。
第三条、库管员对配件、材料做到物、帐一致,每月做一次盘点,防止锈蚀、丢失。对综采机及配套设备的配件应做到有一定库存以保证正常生产。违反此项者,每次罚款200元,丢失的配件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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