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所有矿灯均由矿机电队充电室管理,必须按规定充足电,在充足电后应撤掉电源(摘开矿灯与充电柜的连接),不按规定充电,罚款50元。
第二条、矿灯不得有灯绳破皮、灯头不锁,灯泡不亮,不卫生等现象,有一次罚责任者50元,造成失爆的按照第三章第八条进行处罚。
第三条、每盏矿灯和自救器从投入使用时就必须建立台帐,要有使用记录,自救器记录出厂日期,并组织送检,到使用期限后要进行更换,不得超期使用或无记录,否则每一盏灯、每个自救器罚责任者50元,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四条、矿灯、自救器一律实行专人专用(检查团和到矿参观人员除外用专用检查的备用矿灯、自救器),矿灯、自救器丢失者,丢失人员照原价赔偿,所有领用灯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交灯,违者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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