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所有仪器仪表、控制装置都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校验、测试,并做好技术记录,要做好电子设备和机房的除尘、防潮、防腐工作,凡未做到的罚款100元;机电科分管人员对仪器仪表管理不善未安排定期校验,影响使用的每台(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有关电子设备的功能、结构、线路、程序上的改进、变动要经分管矿长批准,并将更改好的技术方案、测试数据、使用效果立档保存。
第三条、对热工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监测仪表等应定期检验、保证计量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准确可靠。
第四条、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不得外借,凡外借应由主管领导批准,违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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