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设备安装监督应根据本矿年度安装计划,适时安装,安装手续资料齐全。安装按照其工程进度表执行,未按进度完成的,查明原因,属施工队责任的按情节程度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设备出库后,施工队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凡丢失损坏者照原价赔偿且不得影响施工工期。
第三条、暂时不使用的设备、零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设备严禁拆套使用,违者罚200元。
第四条、质量监督员要按标准进行全面监督,凡因监督不到位造成质量问题,监督员要负主要责任,并处罚200元,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施工队、使用单位、机电科、生产办、安监站等共同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违者罚款300元。基建项目按有关基建验收程序执行。
第六条、工程竣工移交时,应建立档案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整理齐全,将其中一份移交机电科和档案室,进行建档保管,缺一项罚施工队500元,并不予办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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