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根据情节,处罚责任人100—5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2、占用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根据情节,处罚责任人100—5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3、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处罚负责人100—500元;消防器材损坏不及时配备的,罚责任人200元。
4、消防器材、设施不准丢失、损坏和擅自挪用,如有故意损坏者,当事人除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200-500元,责任不明确造成丢失,对器材管理单位罚款500-1000元。
5、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处罚。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处罚。
7、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校验、保养,处罚责任人500元,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8、灭火沙箱沙子数量不符合要求,沙箱容量不符合要求,每箱处罚管辖单位100元。
9、灭火器未到期,而表头压力低于绿区,每台罚款100元。铅封损坏、缺销铀、胶管损坏、喷嘴损坏、铭牌损坏,每项罚款100元。外壳损坏每台罚款200元,压力表损坏每台罚款200元.
10、 消防栓缺玻璃门、消防消融、水枪、目测环、阀门漏水,每项罚款100-500元。
11、作业场所(包括工业场地、车间、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必须干净整洁、卫生合格,发现一处不符合文明生产规定的,罚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各100元。
12、每班班长负责监督清理吃班中餐时撒落的剩饭、筷子、塑料袋及喝水的饮料桶子等杂物,发现一次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处罚班长100元。
13、办公室内设施要达到无灰尘,摆施整齐,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14、对楼层、房间内物品损坏及短缺等,必须及时追查原因并汇报分管领导,否则造成后果由当层服务员负责,并处以罚款100元。
15、凡在宿舍楼住宿的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守宿舍楼管理办法,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否则根据情节处罚责任人100-500元。
16、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不翻他人物品,不损坏室内公物(如:门锁、玻璃、桌椅、被褥及室内设施等),违者根据情节罚款100—500元,并照价赔偿。
17、要爱护公共卫生,不得在楼道或房间墙壁上乱涂乱画,留有脚印、手印、乱钉钉子等,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负责修好破坏的楼道或房间墙壁。
18、服务员清洁卫生间期间,不得使用卫生间,更不得无理强行使用;卫生间使用后须自觉冲洗;严禁在楼道和房间内大小便;违者视情节处罚100—500元。
19、为了不影响他人休息,禁止在宿舍内喝酒、猜拳、赌博、吵闹和打架斗殴,一经发现要立即通知综合办保卫处理,并根据矿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20、凡宿舍楼以外的人员,不许在宿舍楼内住宿,宿舍楼内住宿的人员不准领他人住宿,外来客人须在一楼服务室登记,经同意后方可住宿。否则视情节处罚责任人100—500元。
21、严禁在宿舍楼内做饭,违者没收做饭工具外,处300元罚款。
22、严禁在宿舍楼内存放自行车和摩托车等。如有违反者,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罚款。
23、所有职工要爱护环境卫生,对随意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脏水等不文明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50—200元罚款。
24、除用本人钥匙进出本人房间外,通过其它手段进出本人或他人房间者,一经发现,均视为盗窃行为,罚款200—1000元,并交矿综合办保卫按相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