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等有关规定,负责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量、回收率,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加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3、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其它地质、水文因素,提供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4、做好水情水害、地质预报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5、测量井上、下各项工程及设施之间的几何关系并绘制各种矿图,监督施工单位按线施工,并负责采、掘工程进度验收工作。
6、负责对矿井“三个煤量”的测算和上报。
7、参加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的生产计划及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处理措施计划。
8、掌握矿区周围及矿范围小煤窑的基本情况,发现影响矿井生产及安全问题,及时汇报。
9、参与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10、开展专项辨识评估工作。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牵头结合有关部门、区队,负责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的具体工作。
11、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