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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24 10:02 来源:煤矿安全网 瓦斯 检测 监控 监控系统 系统 设备 设施 设施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瓦斯监控系统、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 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 距顶板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 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自救器。

  六、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 10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 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 50%,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 30%。

  七、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仪,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安全监测人员配 1 名,维修校验人员按 1 人配备,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 1 人。

  八、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仪等采取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 每 15 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九、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十一、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 48 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 6 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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