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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彬长矿业公司大佛寺煤矿“10.22”事故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26 15:5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陕西 陕西省 矿业 矿业公司 公司 大佛寺 煤矿 事故

  陕西省彬长矿业公司大佛寺煤矿“10.22”事故

  一、“10.22”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

  2019年10月22日14时20分左右,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窒息事故,造成陕煤彬长矿业公司救援中心4名救护队员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8.7万元。

  经过事故全面调查,直接原因:救护队员在高浓度瓦斯巷道侦查作业过程中,一名队员呼吸器吸气软管被裸露的锚杆头刮破,造成氧气快速外泄,救护队员吸入高浓度瓦斯气体,导致窒息事故发生,其他队员后续救援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间接原因:

  1.彬长救援中心、大佛寺煤矿对启封41211-1#高抽巷风险分析研判不足,对启封后探查工作不重视,思想麻痹大意。

  (1)救援中心未严格按照大佛寺煤矿《41211-1#高抽巷启封方案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编制探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大佛寺煤矿41211-1#高抽巷启封及排放瓦斯安全行动计划》不完善,探查人数、携带装备、应急措施等内容缺失。

  (2)启封期间大佛寺煤矿、救援中心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均未全程在岗指挥。

  2.彬长救援中心管理混乱。

  (1)救援装备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苏强所用026号呼吸器吸气软管根部破损后,未及时更换使用胶水进行粘连;李鑫所用001号呼吸器舱盖卡扣损坏后未更换用胶水进行粘连;段海军所用213号呼吸器呼气和吸气软管装反。

  (2)技术管理流程没有落实。参加10月19日大佛寺煤矿41211-1#高抽巷启封专题会的人员,未及时将《41211-1#高抽巷启封方案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送达救援中心主任、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直至事故发生后救援中心主任询问,才将该方案和措施给中心主任。

  (3)规程贯彻流于形式。救援中心对自己制定的《大佛寺煤矿41211-1#高抽巷启封及排放瓦斯安全行动计划》未认证组织贯彻学习,总指挥、井下基地现场实际总指挥和部分救护队员未学习。

  (4)战前检查工作未开展。入井前未进行战前检查,入井指战员携带装备不足,12名指战员仅携带10台正压呼吸器,无备用呼吸器、自救器(临时使用大佛寺煤矿压缩氧自救器)、灾区电话、备用氧气瓶(2个)、苏生器、担架、更换的部件等装备。

  (5)现场指挥严重违规。未按照救护规程要求设井下待机小队;仅安排3名救护队员进入41211-1#高抽巷侦查;事故发生后, 1名救护队员未佩戴呼吸器(只佩戴压缩氧自救器)单独进入危险区域。

  3.安全技术审批把关不严。

  (1)救援中心参加了大佛寺煤矿41211-1#高抽巷启封专题会议,但未共同审签《41211-1#高抽巷启封方案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2)救援中心未按《矿山救护规程》10.3.1规定,与大佛寺煤矿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大佛寺煤矿41211-1#高抽巷启封及排放瓦斯安全行动计划》;救援中心安全行动计划审签流于形式、把关不严。

  4.彬长救援中心安全培训不到位。救护队员对《矿山救护规程》及煤矿相关法规掌握不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素质差。参与救援的王建军、陈鹏、李鑫等的《应急救援培训证书》已过期。

  5.彬长矿业集团对救援中心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救援中心存在的管理混乱等问题;未能及时配齐救援中心指战员,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和指挥人员;事故发生时,未配备安全技术科、救援装备科工作人员,同时缺编1名副总工程师,3名技术管理人员,2名中队长,4名副中队长;集团领导对彬长救援中心管理人员思想滑坡,精神松懈,战斗力不强失察。

  二、煤矿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问题:

  面对这次事故,通过认真学习反思,也给我们煤监系统再次敲响了警钟,怎么去纠正煤矿这些不到位,应该从哪方面入手,才能预防煤矿事故发生,自己进行了深入思考。

  1.对煤矿监察不全面、不到位,未能精准执法监察。“10.22”事故发生,无监管及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人员对矿井排放瓦斯未能及时调度掌握并现场进行指导。

  2.对矿山救援中心检查指导不到位。救援中心在“三项”监察中未发现编制的《41211-1#高抽巷启封方案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人员、装备配备,应急措施不齐全,也未下达执法处理意见书。

  3.彬长救援中心管理混乱:规程贯彻流于形式,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发现其漏洞,检查不认真不细致,存在走过场现象。

  4.业务能力欠缺,对救护队检查指导中一知半解,听汇报多,不具体深入现场,或随救护人员入井检查安全隐患。

  5.审查把关不严,对救护队定期检查、资料审查中,也未发现其管理装备培训及技术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安全技术措施未能严格审批把关。

  三、事故防范措施

  1.针对“10.22”瓦斯窒息事故,在监察中缺乏对救护队更具体更深入的监察,不仅看资料,看救护队实战模拟演练,更要随救护队员入井进行监察。

  2.对矿山救护队入井应随时调度,每周救援中心调度一次,掌握救护队工作状态,一旦有入井进行瓦斯排放,进行井下现场防治各类灾害作业时,应及时安排检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指导,实施精准执法。

  3.对救援中心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监察活动,对其安全管理、培训、演练进行检查,并制作文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严厉进行处罚,直至降低吊销救护队资质。

  4.提高监察执法人员检查救护队的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矿山救护规程》,充分提高监察人员业务知识能力及监察水平。通过以上举措办法,狠抓落实工作,实施精准执法,煤矿救护队日常也要加强救灾演练工作,不断通过培训提高救护队员抢险救灾能力,煤矿救护事故“零死亡”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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