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回采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支柱、支架牢固接顶,初撑力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严防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
(二)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三)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顺槽托顶煤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端头顶板管理措施。
(四)工作面及时放顶或者充填。
(五)工作面不得随意留顶煤、底煤开采,过断层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留顶煤、托夹矸开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贯彻,并落实到位。
(六)矿井首次采用采空区充填、沿空留巷等特殊工艺开采的工作面,支护设计和顶板管理措施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上级公司审批。
(七)回采工作面生产和结束前,必须制定专项初采初放和工作面收尾安全措施,工作面安装、拆除时要制定作业规程;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和工作面回撤时,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现场设专人盯岗(盯岗人员一般为安全、生产、机电、调度等业务科室人员),区队领导现场跟班,带班矿领导到作业地点巡查,监督指导区队严格按措施执行。
(八)各类支护材料应建立管理台账,现场使用的支护材料必须与作业规程要求相一致。有质保期、大修期要求的支护材料不得超期使用。现场备用支护材料和备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通用规定
(一)工作面每架支架安装柱压表进行支架压力检测,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应低于额定值的80%;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放顶煤开采、托顶煤支护、过断层绞架或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支架(柱)应编号管理、牌号清晰。
(三)工作面支架中心距(支柱间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侧护板、护帮板正常使用,架间间隙不超过100mm(单体支柱间距偏差不超过100mm),支架(支柱)不超高使用,支架(支柱)高度与采高相匹配,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支架的活柱行程不小于200mm。
(四)液压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支柱)顶梁平整,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支架不挤不咬;采高大于3.0m或片帮严重时,应有防片帮措施;支架前梁(伸缩梁)梁端至煤壁顶板垮落高度不大于300mm。
(五)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最大仰角不大于7°;支架垂直顶底板,歪斜角不大于±5°;支柱垂直顶底板,仰俯角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工作面液压支架(支柱顶梁)端面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三直一平”,液压支架(支柱)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及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及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
(七)工作面内特殊支护齐全;局部悬顶和冒落不充分的,悬顶面积小于10m2时可采取加密支护等措施,悬顶面积大于10m2时应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情况下不能强制放顶时,应有加强支护的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监测手段。瓦斯突出、高瓦斯、瓦斯异常区工作面可采取高压注水等软化顶板措施。
(八)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于100mm/m;底板松软时,支柱应穿柱鞋,钻底小于100mm;工作面顶板不应出现台阶式下沉。
(九)工作面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切顶线侧应采取有效的挡矸措施,无窜矸现象,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原则上要放齐(沿空留巷除外),特殊情况下,进风巷隅角侧、放顶煤工作面运输巷隅角侧放顶线可滞后1-2个循环的距离,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十)乳化液泵站完好,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压力不小于30MPa,炮采工作面乳化液泵压力不小于18MPa。
第十九条综采(放)工作面顶板管理
(一)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巷帮、煤墙、支架等情况,随时注意顶板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提前调整工作面推进方向,减少断层面或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对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减少空顶时间和空顶面积,顶板背紧刹实,严禁空顶;要适当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冒顶。
(三)移架时擦顶移架,顶板破碎段要带压移架;煤壁片帮时要及时超前移架。
(四)工作面追机移架作业时,移架距离采煤机后滚筒4~6架,漏顶片帮严重时,必须及时背顶,超前临时支护。
(五)更换支架立柱时,要首先检查顶板情况,顶板破碎时,不得直接降架;旧立柱拆开后,要立即升紧支架,再调入新立柱进行更换;两立柱同时损坏需要更换时,必须在支架前梁下支设单体柱加固。
(六)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安全出口、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
(一)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1.8m。工作面两端第一组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大于0.5m,单体支柱初撑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二)工作面端头使用π型梁加固,π型梁间排距及布置形式要满足顶板支护安全需要,具体参数要根据巷道原支护及当前顶板状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沿巷道架设走向棚或抬棚的π型梁原则上要成对使用、迈步移动。
(三)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应根据超前压力实测数据确定,但不得小于20m,具体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前支护使用π型梁的,至少一梁三柱;巷帮变形严重时要根据情况适当支设贴帮支柱。
第二十一条超前替棚
(一)原巷道为架棚支护时,工作面回采时一般要进行超前替棚,超前替棚的距离、替棚后的支护形式、支护参数等要根据巷道围岩状况、矿压显现情况等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替棚后新暴露的煤(岩)支护不得漏煤(矸),需绞架时必须背紧刹实,最下层坑木至少压在两根棚梁上,每根棚梁至少保证一梁三柱。
(二)超前替棚每班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支护强度。
(三)巷道超前替棚后的支护强度不得小于原巷道的支护强度。
(四)单体液压支柱加强循环注液,确保支柱初撑力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放顶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二)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四)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五)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根据矿井初次放顶煤开采论证或放顶煤开采实践,初采期间顶煤冒落困难(顶煤初次垮落步距大于10m)时,应当在切眼位置预先采取爆破、水力压裂或其他方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
(六)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放顶煤工作面未采动区(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区范围之外)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