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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管理类——巷道掘进与支护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06 09:15 来源:煤矿安全网 巷道 掘进 支护 管理

  第二十三条巷道顶板管理一般规定

  (一)锚杆、锚索的杆体及配件、网、锚固剂、喷浆材料等材质、品种、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各种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三)一次采全高工作面巷道掘进时不随意留顶煤,特殊原因需要留顶煤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有复合顶板的工作面顺槽和切眼,严禁破顶掘进,确需破顶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施工人员接班后、打眼前、装药前、爆破后、喷浆前等必须首先敲帮问顶,然后再作业。

  (五)掘进工作面必须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六)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要根据顶板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顶板破碎时,要及时缩小循环进度,逐排(棚)施工。

  (七)巷道内无空帮、空顶现象,失修巷道及时处理。

  (八)处理冒顶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有管理人员现场指挥。

  (九)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钻爆法施工

  (一)岩巷爆破必须采用光面爆破,爆破说明书必须符合光面爆破技术要求,光面爆破参数必须和巷道围岩条件相适应,并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及时修改。

  (二)钻车(凿岩机)司机按炮眼设计间排距、角度等规范钻眼,装药量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三)严格控制巷道超挖(直径大于500mm,深度顶大于250mm、帮大于200mm),超挖部位按规定处理,欠挖部位不得影响巷道功能和安全使用。

  (四)光面爆破眼痕率硬岩不小于80%,中硬岩不小于50%,软岩周边成型应符合设计轮廓。

  第二十五条 临时支护

  (一)巷道掘进要根据巷道断面形状、掘进方式等选择使用适合工作面实际条件的临时支护形式。

  (二)锚网(喷)巷道使用钢管前探梁临时支护时,钢管采用无缝钢管,直径不低于2吋,壁厚不小于4mm,长度不小于3500mm;前探梁数量:巷宽小于3m时不少于2根,巷宽3m~5m时不少于3根,巷宽大于5m时要根据情况增加数量。

  (三)架棚巷道宜使用π型钢梁、工字钢梁或其他金属材料加工的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使用钢管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时,无缝钢管直径不低于2.5吋,壁厚不小于4mm,长度不小于3000mm。

  (四)原则上前探梁应对称均匀布置,锚网(喷)拱形巷道拱顶布置一根,特殊情况不能对称布置时要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说明并确保支护安全。

  (五)每根前探梁要至少固定两处,固定装置(吊环或卡子)牢固可靠,倾斜巷道有防止前探梁下滑的措施。前探梁须配合背顶材料使用,前探位置合理,背紧刹实,不漏煤(矸)。

  (六)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梁临时支护时,金属梁排距、单体液压支柱间距、柱压等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在作业规程中进行明确,同时要采取可靠的防倒防滑措施。

  (七)在松软煤(岩)层或破碎带中掘进采用短掘短支方式难以有效控制顶板时,必须采用废旧钎杆、钢管、管缝式锚杆等材料打设超前骨架进行前探支护,骨架间距不超过300mm,严防顶板冒落。

  (八)巷道开口、变坡、变断面、扩修、硐室施工或顶板条件变化,不能正常使用临时支护装置时,可使用“带帽”单体液压支柱或木支柱临时支护,支柱必须落到实底。

  (九)平巷、上山和巷高大于3m坡度小于8°的下山巷道施工时,必须有防止迎面墙片帮伤人的措施,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找掉活矸危石后再作业。

  (十)严禁单独采用喷射混凝土作为临时支护。锚喷巷道遇断层破碎带、地质构造带、揭穿煤层或爆破后围岩破碎时,可初喷一层30~50mm厚混凝土封闭围岩,防止风化。喷射混凝土可作为一项辅助临时支护与其它形式的临时支护一起使用。

  (十一)架设临时支护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支护完好的顶板下作业,并有专人观察顶板情况,严禁空顶作业。

  (十二)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新型的临时支护形式,购置或自行研发的新型临时支护形式试用时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六条 锚网索(喷)巷道顶板管理

  (一)锚杆(索)施工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上后下的原则,当班施工的锚杆(索)必须当班安装完毕。

  (二)钻锚杆(索)眼前首先敲帮问顶,做好临时支护,再按规定的眼位和眼深钻进,钻进结束将眼内的岩(煤)粉冲洗干净并排除积水。

  (三)坚持全断面一次成巷,所有锚杆(索)一次支护到位,受条件限制不能一次支护到位时,锚杆(索)滞后数量、部位及滞后距离等要根据巷道围岩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改或补充。

  (四)锚杆(索)孔深度偏差0~+50mm,锚杆(索)安装、螺母扭矩、抗拔力、网的铺设与连接符合设计要求,锚杆(索)间距、排距偏差-100~+100mm,锚杆露出螺母长度10~50mm(全螺纹锚杆10~100mm),锚索露出锁具长度150~250mm,锚杆与井巷轮廓线切线或与层理面、节理面裂隙面垂直,最小不小于75°,抗拔力、预应力不小于设计值的90%。

  (五)每30~50m巷道或每300根锚杆至少检查一组锚杆锚固力,每组抽查3根锚杆进行锚固力测试,并做好记录。

  (六)锚喷巷道掘进后必须及时喷射混凝土封闭围岩。喷射混凝土前必须检查荒断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欠挖部分进行必要的扩刷;检查锚杆安装和金属网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巷帮喷射混凝土时必须先挖出基础,基础深度不小于100mm。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处理后再喷射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前必须冲洗岩面。

  (七)锚喷巷道复喷成巷距迎头的距离可根据围岩情况合理确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八)锚喷巷道要定期洒水养护。

  (九)喷射混凝土的标号、喷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定期取样进行喷层强度试验,达不到强度要求的,必须采取补强措施。

  (十)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巷道掘进后及时设点观测,分析巷道变形规律,合理确定补打锚索、复喷、注浆、套棚等加固支护时间。

  第二十七条 架棚巷道、架棚+锚索巷道顶板管理

  (一)距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二)人员进入工作面架棚前,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敲帮问顶,敲帮问顶时要有专人监护并保持后路畅通。

  (三)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设计值;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卡缆螺栓扭距不小于240N·m。撑(或拉)杆、垫板、背板、背网等的位置、数量、安设形式要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四)架棚巷道支架构件、配件齐全,支架间距不大于50mm,梁水平度不大于40mm,支架梁扭矩不大于50mm,立柱斜度不大于1°。

  (五)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后仰不大于1°;倾斜巷道倾角每增加5°迎山角增加1°,严禁出现退山。

  (六)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七)作业规程中要明确锚索与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距离,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确保锚索支护的及时性,严禁滞后规程要求。

  第二十八条 巷道超挖控制和处理规定

  (一)巷道在接近或揭露断层破碎带、节理裂隙发育带及极松软易破碎岩(煤)层中掘进时,要及时采取缩小循环进尺、减少爆破装药量等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超挖现象。

  (二)坚持冒顶、片帮就是事故理念,对超过规定的冒顶、片帮,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三)巷道超挖部位的锚杆(索)托盘必须贴帮(顶),使用钢带支护时,个别锚杆(索)位置可衬垫1~2块垫板。

  (四)锚网带支护的巷道,网后不贴帮(顶)部位可采用不易风化的矸(煤)块或背板填实。锚网喷支护的巷道,网后不贴帮(顶)部位严禁采用矸(煤)块、木板等材料充填,巷道喷浆后,网外保护层厚度不大于设计值。架棚支护巷道超挖部位,必须背紧刹实。

  (五)巷道超挖直径不大于500mm,深度顶不大于250mm、帮不大于200mm的,可按原设计的支护间排距正常支护。

  (六)巷道超挖直径大于500mm,深度顶大于250mm、帮大于200mm的,锚网(喷)巷道要加密支护,可在原支护间排距的基础上在超挖部位贴帮(顶)补打单根锚杆或锚索加固,架棚巷道要采取煤袋充填、背设圆木等固帮措施。

  (七)超挖特别严重、影响巷道功能或安全使用、特别严重的片帮等,要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八)认真研究煤岩体节理、裂隙、构造等发育发展规律,查找分析可能造成巷道超挖的各种因素,通过不断优化调整钻眼爆破参数、割煤方式、预留光爆层、人工扩刷、及时支护等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控制巷道超挖;定期开展员工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操作水平,不断提高巷道成型质量。

  第二十九条 沿空掘巷与沿空留巷顶板管理

  (一)沿空掘巷设计应避开应力集中区,掘进应在工作面停采、顶板动压稳定之后进行。

  (二)煤巷沿空掘巷时,要合理确定护巷煤柱的宽度,在采取措施保证通风、瓦斯治理和防灭火等安全前提下可不留设煤柱。设计施工在采空区附近的岩巷,要根据巷道服务时间,合理确定岩柱留设、支护强度,采取必要的防瓦斯、防涌淋水措施。

  (三)沿空留巷要制定技术方案,矿井首次采用时,技术方案要经矿井上一级公司批准后实施,技术方案中要明确巷道支护内容。

  (四)锚网支护的沿空掘巷应采用预应力锚索及时加强支护。锚网支护的沿空留巷应采用预应力锚索及其他超前支护形式联合超前加固,留巷后应保持一定距离的滞后加固,待巷道稳定后方准撤除。

  (五)合理安排和调整工作面开采顺序,逐步减少或避免孤岛工作面掘进和开采。

  第三十条 巷道过断层、围岩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的顶板管理

  (一)加强地质调查,详细掌握地质资料,科学制定并及时修正巷道掘进方式、支护形式、支护强度等。

  (二)巷道掘进临近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带时,应及时缩小循环进度,提高支护密度和强度。采用钻爆法破煤(岩)时,必须少打眼、少装药、放小炮。

  (三)在破碎带中掘进时必须一次成巷(复合支护或让压二次支护的除外),缩短围岩暴露时间,提高顶板支护可靠性和稳定性。顶板特别松软破碎时,可打撞楔、管钎等超前控制顶板,采用预注浆或后注浆加固顶板。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和安全检查制度,施工中发现岩性变化、揭露断层等构造、矿压变大等施工条件变化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一条倾斜巷道顶板管理

  (一)倾斜巷道施工时,必须坚持经常性敲帮问顶,及时排除工作面或作业地点附近顶、帮及迎头的危矸活石,下方有滚矸伤人危险范围内严禁有人作业或停留。

  (二)由下向上施工时迎面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挖柱窝、清理煤(矸)等作业时要安排专人观察顶帮及迎面墙情况,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撤人。

  (三)倾斜巷道施工必须有防止煤(矸)、材料、工具等下滑的措施;倾角25°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第三十二条 巷道开口与交岔点顶板管理

  (一)新掘巷道开口要选择在顶板稳定、支护完好的位置,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顶板冒落区。

  (二)巷道开口与交岔点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加固方式、加固范围等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三)爆破法开口时应采用小循环施工,炮眼深度、装药量、一次起爆炮眼数量等爆破参数应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四)从已有巷道新开口施工交岔点时应采用小循环扩刷法施工。小循环扩刷法爆破施工交岔点时,每循环均应编制爆破图表,合理确定主巷或分巷靠近交岔点2m范围内的爆破参数,保持交岔点围岩的稳定性。

  (五)锚网索(喷)支护的交岔点施工时,围岩稳定的应一掘一锚(喷)一次成巷,围岩不稳定的应先小断面导硐施工再小循环扩刷并一次成巷。

  (六)架棚支护的交岔点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正常掘进巷道施工抬棚时,应将长插梁逐架架好。

  从已有巷道新开口施工抬棚时,应采用先支后拆法逐架套设长插梁,并采用托棚或锚索梁加固开口侧长插梁,然后再摘掉开口侧原棚腿后架设双暗抬棚。抬棚应采用长插梁双数对称布置,抬棚四周插严背实,棚腿用拉杆与巷道基本支架连接牢固。

  (七)砌墙、浇筑混凝土支护的交岔点施工时,混凝土构筑物内应预埋金属结构物,并对交岔点前后巷道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三十三条巷道贯通期间顶板管理

  (一)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二)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两侧巷道加固方式、加固范围、加固时间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三)巷道贯通剩余5米时,必须先探后掘、“探三掘一”,探透后原则上不准爆破,采用小循环扩刷贯通,硬岩确需爆破时只可放松动炮,炮眼深度、装药量、一次起爆炮眼个数等爆破参数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四)巷道贯通处的支护和顶板管理参照巷道交岔点顶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巷道维修顶板管理

  (一)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排定失修井巷维修计划,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

  (二)矿压显现明显的采掘工作面,有防止锚杆(索)、支架卡缆螺栓等构件压断崩人的措施。

  (三)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

  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水平巷道两处以上同时维修时,每个作业地点至少有一个安全出口且维修点间距不小于20m。

  (四)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矿井必须建立巷道巡查制度,明确巷道巡查责任、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巷道普查,根据巡查和普查结果,编排巷修作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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