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矿技术管理实行标准化制度,组织编写、审定、批准发布适用于矿业务范围的企业技术标准,把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第二十九条矿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工艺标准、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包装标准、材料定额技术标准等。
第三十条矿生产科统一管理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组织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印刷等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矿制定技术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技术标准的编写工作由矿生产科组织进行,由具体使用单位或由若干单位联合成立编写小组负责起草,由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采取会议形式对技术标准进行审定,技术标准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按程序发布执行。技术标准的结构、内容和编写规则严格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技术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营生产的需要,由矿生产科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结束后,审查小组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根据专业类型,由分管专业科室审查同意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四条技术标准在用文本无论使用者个人保存还是单位集中保存,不得随意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