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矿技术培训由矿培训科统筹管理,其他各专业部门协调管理。
第三十六条矿对于新招的职工或转岗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技术培训,技术培训的内容由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并纳入培训计划。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考核,由培训部门统一命题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工作证。
第三十七条培训科应统筹组织安排专业培训工作。要加大技术培训投入,完善教学设施,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技术公司合作,提高培训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八条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学术交流、岗位技能大赛、技术成果博览会等方式,加强科技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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