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技术引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研究单位、机构通过一定方式从本国或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研究单位、机构获得先进适用的技术的行为。引进技术的方式主要有:许可证贸易(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技术服务与咨询、技术合作、成套设备采购等方式。
第四十条矿技术引进工作由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组织,最终须经矿长批准。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引进的方案落实、协调、监督等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引进技术的具体情况,矿可组建专门工作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技术引进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技术提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
第四十三条矿从外面引进技术时,相关技术管理部门要研究引进合同的原文,并要求承担这项工作的部门说明引进外来技术后成本与成果之间的关系,经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审批执行。
第四十四条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引进方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下列事项:引进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的说明,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当附具清单;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各该目标的期限和措施;报酬、报酬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技术引进单位应利用合同有效期限,组织专门人员充分与外方在培训、标准、现场服务与指导等方面的沟通、对接,做好功能、性能等技术参数的核准、统计工作,对引进的技术尽早消化、吸收、创新、示范、推广和产业化。
第四十六条技术引进经过实际应用后,由引进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组织评价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矿按照国家、政府、能源集团、洛阳区域公司及矿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不能直接以经济效益衡量的合理化建议,可按照其产生的社会效益评定等级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