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作业规程与措施审批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各科室要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责任划分等。
第十六条作业规程必须进行会审,会审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技术负责人、作业规程编制人员等必须参加。只涉及部分专业的补充措施或专项措施会审,不涉及专业人员可不参加。
零星工程、措施工程及其它涉及专业较少的措施会审可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或业务科室业务负责人主持,会审结束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核签批。
第十七条作业规程审批实行科室业务分管人员逐页签字审批方式,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审核把关,所有参加会审人员均必须在会审页签字。
第十八条特殊原因,总工程师或其它业务分管人员不能参加会审的,代行职责人员必须参加会审并审批,业务分管人员返岗后必须进行补审补签。
原审批人员有岗位分工调整的,新到岗人员必须审阅作业规程或措施,对分管业务内容无异议时在相应签名位置后签名,有异议的,责令修改并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作业规程和措施审批人员资质必须符合《永煤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措施上报生产技术科备案,不得擅自修改;需要修改的,须另附修改记录(格式见附表1),修改后的内容经审批后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