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工程开工后,矿总工程师要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对作业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复审,并做好复审记录(格式见附表2)。当工作面开采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复审。
作业规程复审的同时,矿总工程师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要及时落实作业规程复审意见和各种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落实复审意见和检查问题时需要对作业规程局部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填写“作业规程局部修改(补充)记录”(附表1),需要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另行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作业规程复审人员应包括采掘、地质、机电运输、通风与防突、安全监控、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资质要同作业规程审批人员一致。
第二十七条施工区队要认真落实作业规程复审时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并形成落实意见,编制补充措施或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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