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质量,规范生产活动中各级干部的管理行为和员工的操作行为,有效指导安全规范作业,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查工作面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安全专项措施编制必须同时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停工、复工、巷道开口、交岔点施工、巷道或工作面揭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空、过老巷、巷道维修、巷道贯通、过巷道(工作面)布置空间交叉或相邻而岩(煤)柱小于20m、遇到瓦斯异常或过瓦斯异常带、过水文地质异常区、探放水等;
(二)遇冒顶区、应力集中区等;
(三)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等;
(四)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形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五)施工水仓、临时钻场等措施工程;
(六)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
(七)其他可能受到威胁的施工现场;
(八)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
(九)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
(十)采煤水砂充填法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巷道;
(十一)试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十二)采掘工作面恢复通风(含排放瓦斯)、单风机运转(含更换风机)、构建、拆除永久风门、密闭、调节风墙、避难硐室等;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通风系统调整(含增加通风设施、改变风流方向)等;
(十三)特殊情况下处理瞎炮(如对老巷道拉底时遇见瞎炮)、用爆破法处理堵塞的溜煤眼及煤仓等;
(十四)大型机电安装过程、大型设备检修、矿井或采区临时单回路供电;
(十五)《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补充措施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相关参数和必要的附图;
(三)技术方案、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
(四)有关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
(五)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巷道贯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
(二)在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等;
(三)工作面加强顶板支护的支护方式;
(四)贯通前长探短掘,明确探眼位置、角度、深度、数量,并附炮眼布置附三视图;
(五)制定爆破制度,设定警戒线,对有关设施及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水、火、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处理办法;
(七)贯通前通风、贯通后调风方法,并附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示意图;
(八)有水患的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探水、防水及排水的方法。
第六条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作为作业规程的附件。
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程序
第七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7天由矿牵头组织科室下达编制通知单,相关科室及单位在开工前7天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5天提供1份安全技术措施交牵头组织科室,同时将电子版发给会审科室及单位、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人员,并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提前进行审阅,并在2天内审批完毕,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重新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毕后的措施复印件在2日内(以总工审批日期为准)报送相关科室和区队,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不报送相关科室或报送时不进行登记的每次对相关技术人员扣除薪金100元
第八条矿临时安排的措施工程或突遇未预测到的地质构造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及流程进行运作。
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第九条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应由队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召集本单位有现场经验的工人参加,针对现场施工条件,对措施的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讨论。
第十条 参加安全技术措施的讨论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跟班副队长一名、班长、区队有经验的工人至少三名,涉及机电运输方面内容的措施,应增加机电班长或有经验的机电工参加讨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将讨论意见汇总整理,根据讨论意见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修改完善,才能上报审批,施工的区队不进行初审直接报批的对该队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扣除薪金100元。
第十二条 生产科负责组织采掘类、“一通三防”类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概况、工程设计安全、技术参数、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标准、通风是否符合规定、设计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构筑、风机选型、风量计算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监测监控、防灭火、防尘系统、爆破等相关内容的审批。
第十三条地测科负责地质探测、测量、防治水、煤柱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机电科负责组织审批机电类的安装、运输、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综采工作面的安装、拆除、运输、使用电焊、气割、电锤等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设备选型计算,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压风系统、主、辅助运输系统、设备运行方式、安装、拆除、运输(轨道以及胶带运输等)方式、设备选型、设备运行、供电容量和供电安全等相关内容的审批。
第十五条安监科主要负责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内容、职业卫生是否符合安全规程、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矿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否满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内容的审批。
第十六条调度室主要负责施工组织的安排及协调,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应急广播系统、视频系统,施工条件对规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响,影响煤质的淋水、积水、捡矸、分矸装置的设计、设置、安装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内容的审批。
第十七条 措施审批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各科室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旦由于审批不严而导致事故的,将根据已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特殊原因,总工程师或其它业务分管人员不能参加会审的,代行职责人员必须参加会审并审批,业务分管人员返岗后必须进行补审补签。
原审批人员有岗位分工调整的,新到岗人员必须审阅作业规程或措施,对分管业务内容无异议时在相应签名位置后签名,有异议时,责令修改并经审批后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人员资质必须符合《永煤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求,审批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各专业科室原则上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下需指定符合条件、技术业务精通的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矿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意见必须打印,统一编号,严禁出现手写稿,参加会审人员要统一签字,签字日期要统一,严禁在会审意见下标注会审单位及人员姓名,并将会审意见附在作业规程正文前页。会审完毕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编制人对会审意见逐条进行落实,并提出落实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签字后方可实施,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出差期间可由矿长指定的分管矿领导代签,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返回工作岗位后2天内应补签。
第十九条零星工程、措施及其它涉及专业较少的措施会审可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或业务科室负责人主持,会审结束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核签批。
第二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分管负责人签字并执行,生产区队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分管负责人必须定期检查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报上级审批:
(一)“三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
(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三)已留设的矿井边界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
(四)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永煤洛阳煤业区域管理公司生产部、安监部备案:
(一)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三)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四)煤层的自然倾向性的鉴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永煤洛阳煤业区域管理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一)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区设计方案。
(四)综采采区的首采工作面、“三下”采煤及特殊开采的综采工作面。
(五)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六)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
(七)矿井反风演习计划。
(八)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
(九)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十一)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
(十二)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
(十三)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十四)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
(十五)“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十六)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十七)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八)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十九)井巷治理方案设计。
(二十)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矿井主要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报告。
(二十二)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二十三)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二)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三)在坚硬和稳定的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四)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五)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六)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七)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八)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九)综采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洛阳区域公司备案。
(十)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十一)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十二)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三)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四)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十五)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十六)巷道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七)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八)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九)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一)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0%时,或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
(二十四)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
(二十五)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六)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七)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二十八)在井下照相、录像的安全措施,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二十九)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确定防水煤柱尺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一)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二)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三)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五)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六)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七)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三十八)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九)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十)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十一)在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四十二)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四十三)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四十四)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十五)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五条处理规定
(一)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时,发现送审的措施中有低级错误的,对相关技术负责人扣除薪金30元/处;发现有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对相关技术负责人扣除薪金50元/处。
(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被矿领导查出有低级错误的,处罚相关技术负责人及科室审批人员扣除薪金50元/处;被查出有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对相关技术负责人、科室审批人员扣除薪金100元/处。
(三)被上级部门查出安全技术措施中有低级错误的,对相关技术负责人及科室审批人员扣除薪金100元/处;被查出有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对相关技术负责人、科室审批人员及审批矿领导分别扣除薪金300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