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煤矿党总支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参与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负责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三条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
第五条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监督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措施执行情况;参与并监督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做好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参加并监督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每月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完善情况和管控效果;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第八条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组织党政工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条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第十一条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第十二条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总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总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党总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总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总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不能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总支书记对导致的后果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安排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矿党总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煤矿党总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党总支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煤矿党总支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奖惩制度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