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总会计师是煤矿经济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的经济核算工作,直接对矿长负责。总会计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的财务政策和财务管理的实施和运行。总会计师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资金正常运行。
一、岗位责任
第一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的财务政策和财务管理的实施和运行中,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指示、指令及矿内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 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条 组织财务人员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帐、算帐、报账,全面及时地提供真实的核算资料。
第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分月、季、年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正确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指导各部门搞好经济核算,为煤矿发展积累资金。
第六条 协助矿长做好与财政、税务、金融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财政、税务、金融动向。
第七条 负责办理银行贷款、续贷和还贷手续。
第八条 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认真执行成本物资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
第九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资金筹措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产品成本计划、销售利润计划)。
第十条 参与拟定重大经济决策。
第十一条 参加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报告财务收支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 组织分管科室会计人员的培训、晋级考核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和考核。
第十三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会计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会计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资金投入的,总会计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组织制定内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总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不能及时办理贷款、续贷和还贷手续的,总会计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管的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安全生产的,总会计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会计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会计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