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参与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2、参与制定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参与矿井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加强和改进采煤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3、组织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及考核奖罚细则。
4、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负责全矿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的执行、监督、考核,协助矿长开展年度安全风险分级辨识评估。对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规划、实施、督导、考核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专项辨识;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提出改进完善管控措施;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2、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3、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消除事故隐患。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4、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
第五条 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开展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负责组织安全动态检查;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2、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协助矿长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对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并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活动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协助矿长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及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监督隐患整改,对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监督整改,并负责督促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
3、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4、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
5、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贯彻执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瓦斯综合治理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和地测防治水管理办法等,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方案实施创建与考核工作。
2、负责实施安全目标考核;监督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3、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煤矿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制止和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等组织生产或建设行为。
5、制止并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查处瓦斯超限组织生产行为;查处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6、参与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组织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 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组织对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处理。
3、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4、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第九条 其他
1、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5、认真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其它有关安全方面的临时性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一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上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完成安全技术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分管科室领导人员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