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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0 10: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销售 矿长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销售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销售管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销售副矿长是矿井生产销售管理、煤场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悉矿井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工作中恪尽职守,切实搞好矿井生产销售管理、煤场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所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第二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煤质发运、内部市场等管理工作、考核工作。

  第三条 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单位的销售、煤场管理进行检查、考核,督促被检查单位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第五条积极参与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矿井销售、煤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规划、实施、督导、考核工作。

  第六条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工作现场,协调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对潜在的事故隐患,要超前预防,组织诊断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发生工伤事故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及时向矿长办公会议汇报全矿销售、煤场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九条加强分管单位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注重对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 抓好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十一条 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各类污染物的回收治理

  第十二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经常检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十三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对分管单位的管理、考核不力,销售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未督促分管单位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或未监督执行的,销售副矿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未对分管单位的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销售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未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考核或未督促整改的,销售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积极参与矿井销售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或未提出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意见和建议的,销售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加强分管单位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销售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的,销售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销售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井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销售副矿长降级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未经常深入基层,协调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问题或对潜在的事故隐患超前预测,组织诊断采取预防措施的,销售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销售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销售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销售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矿井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销售副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销售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销售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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