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组织制定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审查通防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岗位人员操作规程。
第二条组织制定“一通三防”人员培训计划;参与“一通三防”人员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检查“一通三防”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三条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及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防尘等基础参数测定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编制并实施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等。
第五条审核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等。
第六条负责编制防止煤层自然发火设计;监督检查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负责开展瓦斯日分析工作。
第九条协助、配合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配合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
第十条协助总工程师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督促通防及相关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协助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组织生产等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第十二条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三条参与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检查“一通三防”和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参加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瓦斯治理工作情况会议。
第十五条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负责“一通三防”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的执行、监督、考核,协助总工程师开展年度安全风险分级辨识评估。对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规划、实施、督导、考核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专项辨识;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提出改进完善管控措施;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参与制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十七条参与“一通三防”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负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按职责权限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指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活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指挥通防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风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