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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0 10:54 来源:煤矿安全网 采煤 副总 总工程师 工程 工程师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煤矿采煤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履行井下采煤技术管理职责。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一条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做好综机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条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过依法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采煤副总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矿井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做好分管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风险管理和职业卫生管理、防治工作。

  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九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做好分管业务范围的风险辨识和分级管理工作。负责采煤专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的执行、监督、考核,协助开展年度安全风险分级辨识评估。对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规划、实施、督导、考核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专项辨识;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提出改进完善管控措施;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十一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参与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协助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十六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 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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