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科爆破安监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爆破安全员是现场爆破作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爆破安全工作。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准确把握三大规程要求和各项安全措施,依法进行培训,取得安全监察资格证,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爆破安全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视安全为天职,服从领导分配,听从指挥,严格按照规程、制度进行检查。
第二条爆破安全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率先垂范,做按章操作的模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导现场爆破作业。
第三条按时参加矿、科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认真学习上级安全指示、文件、指令,认真学习三大规程,熟悉工作地点基本情况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规定,掌握各生产环节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对检查当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解决,问题严重时,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改,发现“三违”现象及时制止,及时汇报,上井后及时进行登记。
第五条 严禁违章指挥,认真监督、检查、执行以下爆破环节的管理:
1、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同时严格监督按需用量领用;
2、不能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
3、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好“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三人连锁”和“三保险”(站岗、设置警标、吹哨)放炮制度;
4、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5、监督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6、监督爆炸材料必须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
7、每次爆破作业前,监督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8、监督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检查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直线不少于100m,并有掩体,曲线不少于75m;
9、监督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0、通电以后拒爆时,监督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11、做好炸药库、爆炸材料运输、现场使用等各个地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有损坏。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第七条爆破安全员要做到接班后、班中、下班前三汇报,当好安全耳目,搞好信息反馈,忠于职守。
第八条及时发现和督促处理安全隐患,对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隐患单位下达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处理。如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重大事故,威胁人员安全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与信息站联系,做好撤离人员、监督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做好爆破关键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监察,当现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详细、准确地向调度室、安监科汇报,并参加事故分析,接受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爆破安全员要严格执行接班后、交班前两次评估制度,做到准确、详细、有据。经常巡回检查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质量、“三违”情况。
第十一条爆破安全员要认真履行现场问题的整改复查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升井后,认真填写复查意见。
第十二条现场出现的违章违纪现象,要当面指出,作出具体的处罚意见,通知当事人。升井后,按《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准确填写责任人单位、姓名和处罚意见、施工地点和班组。
第十三条按时参加分管范围内主要单位的班前会,详细了解当班工作任务。下井后,结合现场情况,认真安排隐患整改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下井前认真执行挂牌、交本制度,严格检查应带工具和各项记录,认真记录由信息员传达的各项通知、规定和复查问题,认真在所需签字的事项上签字。
第十五条按时参加《作业规程》及各类培训考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严格遵守周一学习制度,自觉学习顶板管理、火药放炮、一通三防、机电提升运输等专业知识和必备的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到进一步巩固、逐步提高的目标。
第十七条经常性的开展自我反思、自我总结活动。及时向科领导汇报现场工作和存在问题,认真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积极的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负责跟班巡查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负责当班安全风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监督现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牌板完好情况,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三人连锁”和“三保险”(站岗、设置警标、吹哨)放炮制度或由于违章指挥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3、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爆破时,没有及时组织撤离的;
第二十三条不准营私舞弊和利用职权搞打击报复,切实当好“矿山安全保护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检查责任,如因检查不细或工作失职出现事故,应负主要监察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班分管范围内出现轻伤及其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侥幸事故,当班安全员负重要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现场隐患未发现或整改不及时,当班安全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