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员是防治水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必须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矿井水文地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在水文地质工作中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和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在从事老窖、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工作时,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严禁擅自进入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第六条及时提供各种生产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解决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水害问题。
第七条负责全矿井水情水害预报、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措施的现场落实并完成检查情况。
第八条负责收集各类水文地质资料并填写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填绘各类水文地质图纸。
第九条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能够做到正确佩带和使用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按照要求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十六条认真做好水文地质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文地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十八条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水文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提交的资料中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要求的,水文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水文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能及时提供水文资料而影响生产的,水文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集的各类水文资料有误,导致错误地指导生产的,水文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中存在明显失真或失误现象,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水文地质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能正确佩带和使用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水文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不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水文地质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和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水文地质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